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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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81民初2404号 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0617504708。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乌裕尔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该公司兴安支行副行长兼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蕊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珍玺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