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干县鑫鹏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江西吉威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吉威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干县鑫鹏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807元; 二、驳回原告新干县鑫鹏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计20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鑫鹏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负担205元,被告江西吉威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