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韶能光彩(天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欧臣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内蒙古欧臣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截止2019年1月7日之前的欠付利息92,200元,并且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为21,52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94元,由***、内蒙古欧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