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韶能光彩(天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欧臣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内蒙古欧臣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截止2019年1月7日之前的欠付利息92,200元,并且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为21,52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94元,由***、内蒙古欧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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