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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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商都营业部 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商都营业部借款本金46849.24元,利息4258.12元(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日),本息共计51107.36元。2020年6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即时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方式(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还款责任。 诉讼费538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书确 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