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 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4381.58元、利息22840.26元,合计77221.84元;并以54381.5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1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