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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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初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初131号民事判决第三、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初1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东莞市虎门万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4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7日起计至本金清偿完毕止)。 四、***、***对***、***、东莞市虎门万方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东莞市虎门万方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9132.41元,由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0732.42元;由***、***、东莞市虎门万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8374.99元。诉前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由***、***、***、***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9132.41元,由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0732.42元;由***、***、东莞市虎门万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8374.99元。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800元,由本院退回982067.58元;***、***、***、***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00.76元,由本院退回35625.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