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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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景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陆良县板桥镇马军营水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景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陆良县板桥镇马军营水泥厂水泥款148700.5元,并以148700.5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陆良县板桥镇马军营水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88元,减半收取17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