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货款20356.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截止2019年2月1日为7574.28元。自2019年2月2日起,以20356.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诉讼费用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1.61元,由被上诉人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200元,由上诉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