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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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珠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粉煤灰分选及磨细工程第一批辅机(压缩空气系统装置)合同》及《珠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粉煤灰分选及磨细工程第一批辅机(压缩空气系统装置)合同补充协议》于2018年10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861,054.66元; 三、被告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①以287,83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②以431,745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③以1,141,479.66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 四、被告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861,054.6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还清货款时止); 五、被告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六、驳回原告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13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5,813元,由原告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54元,被告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6,9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