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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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等20000元(已支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42961.6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评估费合计22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工行裕龙支行账户名称: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账号:13×××61) 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被告***负担13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