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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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木工人工费122507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均以1225077元为基数)。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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