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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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30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营市鑫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工业园区(新村)。

法定代表人:尚凡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忠,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石油船舶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镇环海路**。

负责人:张久安,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鸿章,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超,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林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芳,上海传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上海传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东营市鑫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石油船舶中心(以下简称船舶中心)、一审被告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海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84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东营市鑫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淑梅

审判员奚向阳

审判员朱科

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赵珂

书记员肖伯伦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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