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大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第二阀门厂 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428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大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晓刚,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东营市第二阀门厂,住***。 负责人:王素良,经理。 二被告共同诉讼代表人: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朱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告***与被告东营大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市第二阀门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明荣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梦洁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