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大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第二阀门厂
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428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大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晓刚,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东营市第二阀门厂,住***。

负责人:王素良,经理。

二被告共同诉讼代表人: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朱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告***与被告东营大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市第二阀门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明荣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梦洁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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