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亚达工贸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大亚湾(惠阳)亚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大亚湾(惠阳)亚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903100.4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1994年4月30日至1995年4月30日按年利率10.5%计算;1995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31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1575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15元,均由被上诉人大亚湾(惠阳)亚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被上诉人大亚湾(惠阳)亚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判决后五天内分别向原审法院和本院缴交。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缴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15元,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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