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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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赔偿原告姜龙娣各项损失共计109735.31元; 二、被告严水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赔偿原告姜龙娣各项费用共计10611.36元; 三、驳回原告姜龙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姜龙娣负担20元,被告严水生负担1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