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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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物品损失110743元; 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在***的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2元,由***负担2502元,由***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