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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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郴州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34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68469元(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之后违约金以未清偿购房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购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郴州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6元,由被告***负担3714元,原告郴州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