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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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0589.46元,并返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4016.1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元,鉴定费5100元,合计6808元,由原告负担4085元,由被告***负担272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