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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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0126.44元,返还被告***已付款30000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款3221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9元,减半收取1969.5元,鉴定费5100元,合计7069.5元,由原告***负担661元,由被告***负担6408.5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39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