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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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湘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盛雪梅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盛雪梅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1442.97元,合计191442.97元; 二、由被告黄显文赔偿原告盛雪梅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600元(已付23716元); 三、驳回原告盛雪梅对被告湘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盛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盛雪梅171091.97元,支付被告黄显文20371元,该费用已抵扣诉讼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2043元,由原告盛雪梅负担298元,被告黄显文负担1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