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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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 湘潭市潭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垫付的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损失费685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湘C×××××平板自卸半挂车损失费68875元,在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限额内赔偿湘C×××××平板自卸半挂车货厢平板(新增加设备)损失费13860元。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限额内赔偿鉴定费16000元,合计98735元; 三、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赔偿原告***事故救援费41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负担1250元。重新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