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22日期间物业费169元; 被告***、***、***向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付的服务费169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2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30%分段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分段计付,违约金总额以欠付金额的30%为限); 被告***向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1月23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8515元; 被告***向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230.6元(177.44平方米×1.3元/(平方米·月)为基数,自2011年11月2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30%分段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分段计付,2011年11月23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以此类推计算违约金总额以欠付金额的30%为限); 驳回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5元,由被告***、***、***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485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