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79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9622.7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881元,由原告***负担1971元,由被告***负担191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1元。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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