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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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280840.51元及利息4335.67元、罚息15616.5元、复利254.56元,及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和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11%加收50%后按日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保全申请费2127元,共计51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8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