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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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宏鑫化工有限公司 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农业银行账号:32×××48或其公司名下其他银行存款在14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 上述财产保全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后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