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贺州市宏鑫化工有限公司
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剩余银行存款304817.38元,继续予以冻结。

上述财产保全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后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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