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2.79元、罚息3675.76元、复利0.2元(该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25日,之后的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为基数,之后的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69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担1元,由被告***负担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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