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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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海立地肥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北海立地肥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400元及该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8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69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4.5元,由被告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义务时一并返还给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