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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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 博白县永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宣威市大力商贸有限公司 旺苍县永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76721.25元; 三、被告***、博白县永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76721.25元; 四、被告***、旺苍县永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76721.25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42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各负担4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负担1614元,被告***、博白县永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73元,被告***、旺苍县永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