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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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5民初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程某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5民初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某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3860元、误工费5829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582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2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为144834元”; 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程某程某12768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程某程某负担107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负担15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73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负担2288元,程某程某负担4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