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贵港市国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贵港市旭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黄浦江制衣(贵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港市旭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浦江制衣(贵港)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二、被告贵港市旭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浦江制衣(贵港)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水费13572.47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计3002元,由被告贵港市旭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004元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