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美家居国际博览城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将坐落于贵港市中山北路与龚州路交汇处西北角美家居国际博览城第三栋一层编号为3#1-121-1F、3#1-122-1F的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8625.39元;

四、被告***向原告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4元(暂计至2019年6月12日,此后的违约金以28625.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向原告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计算方法:按《美家居国际博览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从2019年6月13日起计至返还房屋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24元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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