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韦加思、***、***、***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赔偿给原告韦加思、***、***、***各项经济损失167071元。 案件受理费5458元,减半收取27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至法院帐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帐号:21×××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忻城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