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于2010年2月10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2956.84元及利息1050.1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贵港市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4475]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330元。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4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2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946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