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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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 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与被告***、***、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74397.47元及利息3618.06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30日,之后按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对被告***、***用于抵押的前卫路28号X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对被告***、***所负的上述债务在抵押房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42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房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