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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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庆和农机配件有限公司 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庆和农机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06000元(截至2019年8月31日),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按本金500万元、月利率12‰给付利息,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500万元、月利率18‰给付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丹阳市庆和农机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42元,由原告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丹阳市庆和农机配件有限公司负担50342元,并由被告***、***、***、***、***连带负担50342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