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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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签订的《如皋市东陈镇万顷良田一期工程土地租赁协议书》于2019年8月22日终止履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清除案涉土地上(四至为:西凌河东河口,南凌河南河口,凌杨线西界,山河社区六线河北河口)的苗木花卉、建筑物及附属物,恢复土地为光地状态,将前述土地返还给原告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 三、被告***给付原告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土地占用费726万元及相应利息(以664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以726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原告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负担7380元;由被告***负担62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