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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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宏利纸制品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滨江支行 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白山市宏利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滨江支行本金1000万元、利息981468.75元及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利率及复利利率均按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 二、如白山市宏利纸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滨江支行在担保限额内对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的吉(2016)白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吉(2017)白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XXXX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88.81元,保全费5000元,由白山市宏利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