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山市亿顺筑路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 白山市隆达加油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山市隆达加油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945万元,并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12日以9719069.2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8月16日以9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94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130%计算,向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白山市亿顺筑路有限公司、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白山市亿顺筑路有限公司、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白山市隆达加油站追偿;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99元,由白山市隆达加油站负担95820元、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