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普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普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电梯款50369.5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普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59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普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506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5061元。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普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1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8-03-15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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