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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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赤峰信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克什克腾旗森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5)赤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本院(2015)赤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420785.13元并支付以前述工程款数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四、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31420785.13元范围内对所承建的克旗龙熙园8#、9#、10#、11#、12#住宅楼、会所工程及地下车库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9507元,由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507元,由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