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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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超付工程款8290650.09元,支付以超付工程款8290650.0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并支付以欠付工程款8290650.0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交付案涉工程资料(详见附工程资料清单); 三、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与工程款对应价款的发票; 四、驳回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五、驳回原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46元,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605元,原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841元。反诉费101871元,由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60000元,由原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00元,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