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掖市众鑫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高登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润恒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执行依据是(2018)新0106民初387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在其尚未缴纳907.2万元出资范围内,向张掖市众鑫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案的清偿义务; 三、***在其尚未缴纳100.8万元出资范围内,向张掖市众鑫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案的清偿义务; 四、驳回张掖市众鑫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追加山东高登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