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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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返还垫付款111833.20元。 二、驳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对宜兴市多源货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8.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268.50元由***直接向其司支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承担的诉讼费1268.50元直接支付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