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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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无锡市爱加飘装饰板业有限公司 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金塔厨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宜兴市金塔厨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430万元及逾期罚息(以4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 二、宜兴市金塔厨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7.21万元。 三、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爱加飘装饰板业有限公司对宜兴市金塔厨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宜兴市金塔厨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宜兴市金塔厨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宜兴市金塔厨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宜兴市金塔厨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苏B2-0-[2015]第19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191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48元,由金塔公司、惠友公司、科隆公司、爱加飘公司、***、***、***负担。此款已由江苏银行垫付,金塔公司、惠友公司、科隆公司、爱加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