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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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航天总医院 空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项下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99500元;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9851.96元;以上总计139351.9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被告***医疗费1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192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8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574元,由原告承担1157元,由被告***承担14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余款2574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