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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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漳州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81民初380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斌,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舒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衍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桦,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漳州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贤德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吴刚 速录员 陈雅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