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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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山市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四通家具有限公司 中山市兴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3519号 原告:中山市兴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海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系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中山市四通家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山市兴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四通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2020年4月8日,原告中山市兴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兴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黎叶祥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梁晓林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