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四通家具有限公司
中山市兴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3519号

原告:中山市兴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海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系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中山市四通家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山市兴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四通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2020年4月8日,原告中山市兴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兴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黎叶祥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梁晓林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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