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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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于2011年6月1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33726.15元及利息、罚息(含复利)(截至2020年4月30日,欠利息885.52元;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算,罚息、复利分别以逾期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7.35%计算;从2020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按贷款利率即重新定价日(每年7月6日)前一个月份的LPR利率加25个基点计算,罚息、复利分别以逾期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的本金、利息为基数,按重新定价日前一个月份的LPR利率加2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6066元。 四、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朗晴假日园5期2幢702房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0元,减半收取计418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