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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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703.38元,正常利息7469.56元,逾期利息8390.92元,复利581.22元(截止2020年1月3日)并支付自2020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18.67500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本金160703.38元为基数,复息以正常利息7469.56元为基数);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计19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